股東出資瑕疵的法律規(guī)制
時間:2017-03-02 來源:www.gogezi.com作者:lgg
緒論
一 選題背景及意義
2013 年公司法就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根本變革,由過去的實繳制轉變成現(xiàn)在的認繳制,第一原則上不再設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標準;第二企業(yè)注冊資本從過去的分期實繳制轉變成現(xiàn)在的認繳制,并且就繳納期限并不進行強制規(guī)定。公司資本上述變革毫無疑問提升了整個市場活力,拉低了公司設立之標準,降低了公權力對于市場行為的干涉,增強了企業(yè)股東意思自治??墒沁@種變革也引起了社會上的眾多擔心,也就是行商自由同交易安全皆為市場經濟當中必不可少的價值目標,并且二者間彼此存在互為消長之關聯(lián),假如制度規(guī)劃上對于某方進行傾斜,很多時候會使另外一方遭遇困境。怎么處置好二者之關聯(lián),怎么于當前資本制度之下更加有效地保障市場交易安全,預防股東瑕疵出資,已經變成資本制度改革以后所面對的急迫難題。如何通過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已經成為各國學者、立法者進行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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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例中,一般多規(guī)定公司設立時只承認發(fā)起設立,因此對損害賠償責任和繳納擔保責任而言對發(fā)起人的要求更高,所有公司的發(fā)起人作為連帶債務人向公司承擔責任。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中明確規(guī)定,德國的相關法律提出,若股東在出資上有拖延的行為,公司可對其提出催促繳納的通知,要求其在規(guī)定的時間期限內繳納出資,不然就將其所擁有的股份和股東身份都予以取消。美國實行的是授權資本制,所以董事會可以確定股票發(fā)行的數(shù)量和價值,催促繳納沒有支付的出資部分的主體就是董事,并且催促繳納的時間是確定繳納時間的前三十天,告知股東繳納的時間、地點、數(shù)額等具體的情況。 其對沒有支付出資對價以及所采取的補救辦法進行規(guī)定。我國臺灣也在這一方面提出,股東在拖延應該繳納的出資時,發(fā)起者應該確定一定的時間期限,催促該股東及時繳納出資,這一期限至少為一個月,并且告知該股東若規(guī)定時間內沒有繳納則失去其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頒布后,針對認繳資本制下股東瑕疵出資責任展開了新一輪的討論,公司資本上述變革毫無疑問提升了整個市場活力,拉低了公司設立之標準,降低了公權力對于市場行為只干涉,增強了企業(yè)股東意思自治??墒沁@種變革也引起了社會上的眾多擔心,也就是行商自由同交易安全皆為市場經濟當中必不可少的價值目標,并且二者間彼此存在互為消長之關聯(lián),假如制度規(guī)劃上對于某方進行傾斜,很多時候會使另外一方遭遇困境。怎么處置好二者之關聯(lián),怎么于當前資本制度之下更加有效地保障市場交易安全,預防股東瑕疵出資,已經變成資本制度改革以后所面對的急迫難題。我國現(xiàn)行公司法體現(xiàn)了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均衡保護各方利益的立法原則,①原則性的規(guī)定了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但由于相關規(guī)定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公司法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②為了尋求追究瑕疵股東民事責任可操作的規(guī)則,法理界與實務界采取了以下修補方法:(1)促進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與傳統(tǒng)民事責任類型的融合。(2)以司法解釋、審理意見的形式,在審判領域內創(chuàng)制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適用規(guī)則,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0 年 12 月 26 日實施,魯高法發(fā)[2011] 3 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12 年 6 月 6 日實施,滬高法民二[2012] 8 號)。以上處理方式,均有其不足。一方面,公司法作為商事法律,所調整的商事法律關系特有的營利性特征,③決定了公司法與傳統(tǒng)民法在某些基本理念和操作規(guī)則上的差異,民法的規(guī)定必須要加以修正才能套用于公司法中。④另一方面,公司法規(guī)定上的漏洞勢必有些是“立法者故意留給法官來填補的”,⑤但絕大多數(shù)“漏洞”的修補不司法機關的權限之內;同時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意見存在沖突。關于股東出資瑕疵的問題,在理論上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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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東出資瑕疵法律規(guī)制的現(xiàn)狀與問題
第一節(jié) 我國股東出資瑕疵民事責任的立法變化
2013 年公司法就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根本變革,由過去的實繳制轉變成現(xiàn)在的認繳制,第一原則上不再設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標準;第二企業(yè)注冊資本從過去的分期實繳制轉變成現(xiàn)在的認繳制,并且就繳納期限并不進行強制規(guī)定。公司資本上述變革毫無疑問提升了整個市場活力,拉低了公司設立之標準,降低了公權力對于市場行為只干涉,增強了企業(yè)股東意思自治??墒沁@種變革也引起了社會上的眾多擔心,也就是行商自由同交易安全皆為市場經濟當中必不可少的價值目標,并且二者間彼此存在互為消長之關聯(lián),假如制度規(guī)劃上對于某方進行傾斜,很多時候會使另外一方遭遇困境。怎么處置好二者之關聯(lián),怎么于當前資本制度之下更加有效地保障市場交易安全,預防股東瑕疵出資,已經變成資本制度改革以后所面對的急迫難題。公司注冊資本轉變成認繳制以后導致了公司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之連鎖變動。接下來筆者簡要闡述同文章存在緊密關聯(lián)之幾項法律條文的變更,公司法里面之法條變化情況如下: 2005 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①有限責任公司采用的是資本實繳制,并準許進行分期繳納,同時設定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 2013 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②“有效責任公司采用的是資本認繳制,而且不再設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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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我國股東出資瑕疵民事責任典型案例分析
上海某投資公司設立于 2013 年 11 月,注冊資本 2000 萬元,實繳資本 400萬元。這里面作為公司的發(fā)起人徐某其認繳之出資金額是 1400 萬元,而實際繳納之出資金額是 280 萬元,毛某認繳之出資金額是 600 萬元,而實際繳納之出資金額是 120 萬元。兩人的認繳出資期限均為兩年。 公司設立至次年 4 月,毛某把公司股權轉讓于林某,該投資公司經過股東會決議設立新的股東會,新老股東徐某和林某把公司資本從原有的 2000 萬增資至 10 億元,可是實際的繳納額還是 400 萬元。按照公司新章程的規(guī)定,兩個股東應于 2024 年底前繳清所認繳之出資。 2014 年 5 月,該投資公司同一個國際貿易公司簽署了一份關于目標公司“某貿易公司”之股權轉讓協(xié)議。該國際貿易公司把自己所擁有之“某貿易公司”99.5%股份轉讓于該投資公司,其轉讓款約 8000 萬元必須于合同簽署之后 30 日之內支付完畢。合同簽署以后,兩方進行了股權轉讓,“某貿易公司”同樣進行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該投資公司擁有了“某貿易公司”99.5%之股份。 在 2014 年 7 月 1 日,由于付款問題,國際貿易公司同該投資公司簽署了新的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確定了該投資公司必須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以前給付 2000萬元轉讓款,11 月 30 日以前給付 2000 萬元轉讓款,2014 年底以前給付 2000萬元轉讓款,次年元月底以前給付剩下的 1960 萬元轉讓款。 當時當年 7 月底,該投資公司忽然進行了眾多股東會決議,先是確定該公司注冊資本從 10 億元降低到 400 萬元,并且原有股東徐某推出公司,新股東接某接受徐某原有股份,并且修訂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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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瑕疵出資股東承擔責任的對象 ......... 23
第一節(jié) 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的資本充實責任 ......... 23
一 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本充實責任的含義 ........ 23
二 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的資本充實責任的具體表現(xiàn) ...... 23
第二節(jié) 瑕疵出資股東對股東的責任 ....... 24
一 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連帶責任 ...... 24
二 公司設立后瑕疵出資股東對已合法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 .... 25
第三節(jié) 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 ...... 27
一 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范圍 .... 27
二 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具體表現(xiàn) ..... 27
第四章 瑕疵出資對股東權利的影響 .... 29
第一節(jié) 股權限制 ............ 29
一 瑕疵出資可能導致股東權利受限 ....... 29
二 瑕疵出資可能導致股東資格滅失 ....... 29
第二節(jié) 股東失權 ............ 29
一 各國關于股東失權的規(guī)定 .......... 29
二 我國關于股東失權的規(guī)定 .......... 31
第五章 股東出資瑕疵行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 32
第一節(jié) 明確瑕疵出資的股東民事責任判斷標準 ..... 32
一 理清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界限 ........... 32
二 明確股東出資責任的歸責原則 ........... 33
第二節(jié) 健全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救濟機制 .... 33
第五章 股東出資瑕疵行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第一節(jié) 明確瑕疵出資的股東民事責任判斷標準
我國經濟改革不斷的深化,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水平也在逐漸提升,商事主體在市場的參與熱情也不斷提高,市場的交流溝通模式也在持續(xù)創(chuàng)新變化,經濟關系更加的繁雜,特別是公司等經濟組織,已成為市場中非?;钴S、促進經濟進步的關鍵力量。目前,我國在公司方面出現(xiàn)了各種矛盾糾紛,其根本因素就是目前所實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存在原則、體系、技術等多方面的缺陷,尤其是有關瑕疵股東出資所負有的責任方面的規(guī)定系統(tǒng)性不強,致使相應的法律關系主體間利益出現(xiàn)不平衡現(xiàn)象。要保證市場能夠穩(wěn)定發(fā)展,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應該要制定完備的制度規(guī)定,形成健全的商事法律機制。所以,應該在實體和程序上對公司法進行修訂完善,不但要對追究責任的請求權主體、適用地方、責任承擔形式等進行具體規(guī)定,還應該制定具有實際操作性的權利保障制度。 依據(jù)我國的公司法的相關內容,完善股東責任制度可在多個方面來采取措施: 為有效保證公司成立和穩(wěn)定運行,體現(xiàn)出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國在完善公司法方面首先就要確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形式和類型,以此來對目前所實行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不足之處進行查找分析,準確掌握所存在的漏洞。 對于基本定義進行對比研究,確定股東和出資人的界定區(qū)別、發(fā)起者股東和公司的其他股東在權利和義務上的特殊權利、股東的多種出資形式、貨幣出資和非貨幣的出資間存在的區(qū)別、撤出出資和股東借款間的根本差異,從而對股東出資責任機制的建立創(chuàng)造良好的條件;以股東的出資義務來說,區(qū)別機構和自然人的投資,認清股東違背出資義務的范疇,理清股東違背出資義務的行為模式,區(qū)別撤出資金和虛假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和出資義務的履行不全面,依據(jù)違背義務的情況、所帶來的損失來確定不同的責任模式,盡可能的保證責任確定的準確性;對股東所負有的各種責任進行詳細劃分,在股東的出資義務當中加入嚴禁股東逃資和股東承擔的出資責任,制定具備充分的針對性和可行性的法律制度規(guī)定,從而確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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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本文以為,針對當前存在的股東資本不能及時到位的研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是很有必要的。現(xiàn)在法律界對股東資本不能及時到位的研究還處在書本上的學習理論的研究,在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的今天研究還有一定滯后性。當然我國的法律也在不斷不完善和健全,新問題不斷出現(xiàn),法律的前瞻性也不斷擴大,這對保護好各方利益主體是很有必要的。也可以在不斷地司法實踐中,得到很好的補充,大幅提高股本的出資率,也可已找到切實有效的司法途徑去解決好存在的各類問題。 股東不能及時的完成有效的出資義務,這個問題不是很簡單,涉及到公司法、民法、各類訴訟法等多個法律和程序和相關的責任主體,總的看兩方面問題,一是要保障實有出資者的合法權利,推進權利人投資,控制風投對外業(yè)務安全,維護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二是使得部分股東利用法律的死角,遲遲資本不能及時到位致使公司利益損失,也給廣大按法律規(guī)定及時、全部出資的股東帶來損失。這篇論文主要是闡述了,股東資本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股東資本不能及時到位后的責任及相關方面,目前立法就行政與刑事兩類責任之規(guī)定顯然分量要超過了民事責任。譬如就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等嚴重違背出資義務之行徑,除了責令整改與罰款之行政責任,對于符合犯罪構成的追究刑責,這種立法理念實際上是公法視角,突出懲罰性責任負擔,沒有看到責任負擔具有之補償功能,事實上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損失沒有獲得及時彌補,然后將我國法律同一些發(fā)達國家法律對比,闡述了我國涉及的法律還要不斷完善。關于股東資本不能及時到位問題,是通過經濟法律思維和我國社會主義相關原則進一步來闡述的。通過股東不能及時完成有效的出資的種類,精準分析梳理出不同的類型,和對應的一些責任,和對應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主體,當然我國公司法起步比較晚,但還是在不斷地完善,通過不斷的學習國外先進法律,我國法律也有長足進步??梢钥闯?,全球兩大重要的法系,對股東不能及時完成有效的出資這個問題,都有不同的見解,主要是側重點有所差異,英美法系注重是本身的誠信度,然后是相適應的的獎罰制度配套,使得公司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在市場運行中比較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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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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