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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性質認定

時間:2016-11-17 來源:www.gogezi.com作者:lgg
緒論 
 
第一節(jié) 研究背景及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與進步,自給自足的小農家庭生活逐漸被瓦解,諸多夫妻紛紛致力于各類經濟事務中以謀求更多的利潤,夫妻與其他市場主體的日常交易活動也日漸增多,加之夫妻關系中雙方的人格獨立愈發(fā)強烈,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情形越來越呈現(xiàn)復雜化、多樣化的傾向。在實踐中,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持續(xù)對外舉債,在機會主義的驅動之下惡意追加配偶一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情形,也不可避免的會出現(xiàn)配偶雙方以假離婚之形式外觀,惡意串通將共同債務協(xié)議由舉債人全部承擔,而將共同財產全部轉移至另一方,意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xiàn)象。因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而產生的糾紛,不僅關乎夫妻共同財產權的保護,還牽扯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xiàn)以及市場交易安全的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判定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性質當屬共同債務抑或個人債務,如何均衡分配三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如何兼顧保護債權人及非舉債方的利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現(xiàn)行立法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性質認定規(guī)則存在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側重于將“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舉債認定為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則適用推定規(guī)則,若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者妻一方存在個人舉債,則無論債務實際用途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并列舉兩種例外情形予以免除配偶方責任。鑒于《婚姻法》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關于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立法規(guī)定的差異,法官適用的標準可能會產生差異,從而導致在同一類型的糾紛案件中,各級法院因依據(jù)不同的立法標準得出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產生司法實踐中的混亂局面。諸如此類的裁判事件,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損害了司法的權威,亟待糾正。筆者行文之目的便在于能有效審視現(xiàn)行關于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性質認定規(guī)則的不足之處,從而另辟新徑,構建公平合理的規(guī)則以解決上述難題,達到既保障交易安全,又能合理均衡夫妻雙方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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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文獻綜述 
雖然實踐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性質認定的紛爭不斷,但目前尚未有專門對此問題深入探討的著作,相關內容多散見于婚姻家庭法論著,如巫昌禎主編的《婚姻與繼承法學》、楊大文主編的《婚姻家庭法》、王歌雅編著的《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均在“婚姻的終止”、“離婚的法律效果”等有關章節(jié)對此問題有所涉及。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例研討類著作中卻有較多涉及到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具體案例及法律適用問題,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極具啟發(fā)、引導、規(guī)范和參考作用。典型的如江必新、何東寧、肖芳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單國軍主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運用?典型案例裁判理由》等。此外,葛偉軍和張亦昆編制的《婚姻家庭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繼承法總成》和黃松有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均是通過對《婚姻法》第 41 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 24 條條文的解讀,提供了研究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視角,也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相比于專題性著作的匱乏,不少學者皆是以論文之形式對此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如夏吟蘭曾著《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guī)則之檢討》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 24 條的共同債務推定制進行檢討,并提出相關建議;胡苷用所論述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及其推定規(guī)則》提出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雙重推定規(guī)則”;孫科峰所述《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則從債務紛爭的緣由即婚姻一體主義與婚姻別體主義談起,指出適用推定規(guī)則的合理性,并強調給予未舉債方異議權。以上論著豐富了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性質認定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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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實踐困惑 
 
現(xiàn)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案件類型紛繁復雜,呈現(xiàn)在舉債時間、舉債原因、舉債形式、實際用途、清償規(guī)則等諸多方面。譬如,是屬婚姻關系締結之前還是存續(xù)期間,抑或是屬于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不同的舉債日期對債務性質的認定產生的影響不言而喻。同樣,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目的及實際用途是為一方個人利益考量還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迫,也必然會導致債務性質的分歧,極易引發(fā)糾紛。實踐是獲取真知最基礎和最本質的來源,筆者遂根據(jù)對各地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典型個案及法院審理結果進行分析,提出關于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性質認定的實踐困惑,以便后續(xù)針對相關問題進行細致說理分析。 
 
第一節(jié) 據(jù)以研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①董某與趙某于 1999 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與他人合辦一家合伙企業(yè),近幾年因生產經營不善欠了許多外債。董某整日為此事借酒消愁,不務正業(y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 年雙方遂協(xié)議離婚,已就孩子撫養(yǎng)及其他財產問題達成一致,但針對兩筆債務仍爭執(zhí)不休。原來,2008 年資金周轉不靈的董某向賈某借款 25 萬元,借款期為一年。另外,董某欠本村超市 600 元煙酒錢。董某因無錢歸還上述大額欠款及煙酒錢,遂要求妻子趙某與其共同承擔債務。妻子趙某認為上述債務均因董某個人行為產生并由其自己消費,應當屬于董某的個人債務。由于雙方對這兩筆債務性質爭執(zhí)不下,趙某于 2009 年 10 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法院對這兩筆債務的性質進行認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董某向賈某借款 25 萬元,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借款雖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雙方都直接認可的企業(yè)經營活動,并且該企業(yè)經營活動所得收入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所以 25 萬元借款當屬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原告董某和被告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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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案件類型梳理及問題歸納 
根據(jù)以上典型案例分析可知,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在實踐中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兩種形式:其一,在離婚案件中,夫或者妻一方提出其曾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甚至是婚前以個人名義對外借貸,但實際借款的資金用于共同生活,請求法院確認該筆債務性質為共同債務,如上文的【案例一】和【案例二】。不言而喻,在離婚案件中僅涉及到兩方訴訟當事人即舉債人和其配偶方;其二,債權人憑借借款合同,起訴夫妻中舉債方或者配偶雙方,請求舉債方或者配偶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償還責任,上文中的【案例三】和【案例四】便是如此。在此類案件中,就訴訟主體而言,囊括了作為原告的債權人和作為被告的舉債人,同時在此類案件中,債務性質的認定和清償直接關乎配偶方的利益,故而配偶方往往以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出席”。筆者以表格形式對以上情形做一梳理,期望“以共同特征建立之類型,其規(guī)范或多或少具有相似性,故而可以觸類旁通,幫助了解或解釋法律的道理。”①  人都是理性的經濟個人,此表同樣是建立在人們普遍追求自身利益實現(xiàn)、規(guī)避債務風險的基礎上。因此在此表中,債權人就夫或妻一方對外舉債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基于債權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必然的訴訟主張是請求認定債務性質屬共同債務,以獲得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效果。而就未舉債的配偶方而言,受機會主義的驅動,本著天然規(guī)避風險、逃避債務的心理,其訴訟主張均為個人債務,如此情況下的訴訟請求對抗便能產生不小的紛爭。加之【案例四】中夫妻雙方惡意串通以假離婚之形式,意欲將共同債務轉換為個人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和債權人與舉債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損害配偶方利益這兩種極端情形,使得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案情復雜程度進一步升級,處理難度也愈加增強。而且,司法實踐中不同裁判標準的適用使得上述糾紛的解決更是雪上加霜,故而難以準確界定債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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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債務性質認定的立法審視 ......... 15 
第一節(jié) “用途論”及其評析 .......... 15 
一 立法規(guī)定 .......... 15 
二 “用途論”的優(yōu)劣分析 ....... 15 
第二節(jié) “推定論”及其評析 .......... 18 
第四章 債務性質認定的路徑選擇 ......... 22 
第一節(jié) 夫妻債務的內部性:公平正義的彰顯 ..... 22 
第二節(jié) 夫妻債務的外部性:交易安全的保護 ..... 23 
第三節(jié) 立法價值整合的方向 .......... 24 
第五章 夫妻債務內部認定規(guī)則 ........... 26 
第一節(jié) 適用標準及舉證責任 .......... 26 
第二節(jié)  明確“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 ........ 27 
一 為滿足夫妻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而產生的債務 ....... 27 
二 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 27 
第三節(jié) 特殊情形的處理 ..... 28 
 
第五章 夫妻債務內部認定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適用標準及舉證責任 
在離婚案件中,僅夫妻雙方參與訴訟,針對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性質認定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對于能夠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并生效的,既然夫妻雙方對債務性質存在爭議,法院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配的同時,也應當對于債務承擔一并處理。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在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通知債權人參加訴訟,其意志是得不到體現(xiàn)的,故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夫妻債務的做法可能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既然債務的一方主體——債權人未參與其中,何不將此問題擱置,待債權人起訴之后再予以處理。筆者認為兩種觀點均有一定道理,只是適用形不同。具體而言:(1)對于能夠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借貸關系確實存在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判。因為在離婚案件中,涉案債務的性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決定共同財產的分割情況。如果該債務性質被確認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那么如若再按照配偶雙方的協(xié)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配給配偶一方而由舉債方完全承擔債務顯然有失公允。故應首先通過債務性質的確認來防止夫妻雙方以假離婚之外觀,通過轉移財產歸屬的方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2)對于債權人未參與訴訟致使明顯缺乏證據(jù)證明債務合法有效的,因離婚案件無法追加債權人參與訴訟,故債務糾紛不應該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而是待債權人針對該筆債務提起訴訟時,再對此筆債務的真實情況進行審查,即便彼時配偶雙方已經擺脫婚姻關系,法院同樣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追加舉債人的配偶方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并由其舉證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先前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從而準確判斷債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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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在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糾紛中,存在舉債人、舉債人配偶、債權人之間的三角關系,三方當事人存在不同的訴訟請求,一是舉債人請求確認債務性質為共同債務,以達到利用共同財產清償之目的;二是配偶方請求確認為舉債方個人債務,以此來規(guī)避債務清償;三是債權人請求確認為共同債務,以期獲得更大程度上債權利益保護。其實,于債權人而言永遠面臨著警惕夫妻合謀,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危險,于舉債人配偶而言則需面臨債權人和債務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虛假訴訟的風險。 當三方主體對債務性質爭論不休,未形成統(tǒng)一意見時,面對激烈的爭辯,機械適用“用途論”和“推定論”均會偏廢其中一方利益,導致利益天平的傾斜,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應。所以有效認定債務性質,應兼顧好債權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和配偶一方利益的維護,這對于維護高效、便捷的交易秩序及和諧、美滿的婚姻家庭關系意義重大。為有效解決上述糾紛,減少甚至避免人們天然存在的規(guī)避債務風險的利益驅使、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心理等諸多因素,從法律制定者角度審視,必須要深刻把握實體性規(guī)范的配置和程序性規(guī)范的運用。對于實體性規(guī)范而言,需要架構出清晰明了的債務性質認定標準和適用準則,以尋求各方主體利益的均衡。而對于程序性規(guī)范而言,應有一個恰當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通過明確各方當事人的證明責任,達到準確認定債務性質的目的。通過區(qū)分夫妻債務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合理的適用《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guī)定,并科學分配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于準確認定債務性質,解決此類糾紛大有裨益。 實際上,解決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性質認定難題,既需要注重婚姻家庭生活的宏觀性和整體性,又需要關注夫妻作為個體的獨立人格;既需要注重夫妻雙方參與經濟活動的市場性和社會性,又需要確保市場經濟秩序下債權人利益的維護和交易安全的考量。所以在上述價值考量中尋求動態(tài)平衡,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認定規(guī)則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對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性質的認定提出了粗淺的看法,但鑒于理論研討能力的匱乏和論文寫作水平的不足,對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性質的研究仍有待完善,期待各位前輩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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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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