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無人機侵權法律商法問題研究
時間:2018-04-09 來源:51mbalunwen.com作者:lgg
本文是一篇商法論文,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yè)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百科)今天為大家推薦一篇商法論文,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自從2014年進入了公眾視野以來,民用無人機一直保持著超高的關注度,并成為從軍用到民用轉化最快的科技產品之一。近年來,隨著民用無人機技術的日益成熟和制造成本的逐步下降,民用無人機的數量呈現出爆發(fā)式增長的態(tài)勢。從越來越多真人秀采用無人機[1]航拍到亞馬遜公司首推無人機投遞包裹業(yè)務,再從新華社組建無人機新聞采編隊伍,到越來越常見的無人機求婚、無人機商業(yè)表演飛行秀,民用無人機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特別是受“換個角度看世界”、“360度無視覺死角”等民用無人機的新玩法出現,這個原來神秘的軍用品成為了民用科技潮品,逐漸飛入大眾視野,備受各行各業(yè)關注。2015年是中國的無人機“元年”如今已成為業(yè)界共識。公開數據顯示,在中國電子信息產品總出口額同比下降0.5 %的大背景下,2015年前5個月,由深圳口岸出口的民用無人機卻增長至16萬臺,貨值達到7.5億元人民幣,較去年同期增長69倍和55倍。此外,在2016年舉行的第十一屆中國(珠海)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中,扎堆亮相并且種類繁多的民用無人機仍是此次航展最受關注的熱點之一。由此可見,無人機的市場前景可謂呈現持續(xù)走高態(tài)勢。隨著民用無人機技術以及運動相機技術在近些年的快速發(fā)展,無人機在多個領域的應用將會越來越成熟,但伴隨出現的無人機安全隱患以及無人機侵權事件將不可避免的出現。無人機侵權問題不僅出現在我國,這也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難題。無人機夜闖白宮,突襲日本首相官邸,失控撞擊臺灣101大樓,甚至有私家偵探用無人機來監(jiān)視客戶的配偶或員工,干擾正常的民航班機運行以及各地頻頻曝出的因無人機操控失誤引起的墜機事件,都在挑戰(zhàn)者人們的神經。這些侵權事件不僅引發(fā)了關于航空管制與飛行安全的話題,也對傳統(tǒng)民事侵權理論提出挑戰(zhàn),使得人們不得不開始正視并思考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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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獻綜述
國內研究熱點主要集中于軍用無人機法律問題。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隨著技術進步和戰(zhàn)爭的需求,軍用無人機開始作為地面防空和空中格斗的武器出現在世人的視野當中。無人機作為新型武器的典型代表,在近幾場局部戰(zhàn)爭中,已經出色地完成了戰(zhàn)場監(jiān)視、目標定位以及誘騙等軍事任務,也因此受到世界各國軍方的重視和青睞。但對近年來頻頻發(fā)生的使用軍用無人機殺人的事件,包括在執(zhí)行軍事任務中誤殺平民的惡性事件,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等國際組織也表達了對軍用無人機造成的人道問題和法律問題的擔憂。受此影響,國內關于無人機的法律問題研究主要針對的是軍用無人機,即軍用無人機在執(zhí)行軍事任務時所引發(fā)的問題,包括是否侵犯國家主權和國家自衛(wèi)權,是否會引發(fā)戰(zhàn)爭犯罪,對現行國際法、戰(zhàn)爭法規(guī)、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等規(guī)范的挑戰(zhàn)在內的一系列法律問題。朱路[3]、陶宏雁[4]、楊珍華、趙自成[5]等學者都曾撰文研究過軍用無人機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關于無人機的法律問題研究,關于軍用無人機的興起和在戰(zhàn)場的應用,甚至于未來智能武器的發(fā)展趨勢以及如不進行適當的法律規(guī)制軍用無人機可能帶來的危險,國內的學者已經有了一些相關的論述。而隨著技術的成熟和成本的下降,無人機已經從離普通民眾很遠的軍事領域逐漸滲透到民用領域。但國內的文章對于民用無人機的法律規(guī)制、監(jiān)督管控以及民用無人機對社會公眾權益的影響則少有涉及。在為數不多的文章中,國內學者的論述更多地集中于民用無人機在陸地邊境管理[6]、消防滅火救援[7]等領域的實際應用研究。除此之外,也有學者對民用無人機的無序管理現狀表示擔憂,如艾洪昌、王春生[8]就撰文梳理了我國民用無人機管理工作現狀,提出當前民用無人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從頂層規(guī)劃、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技術手段等多個維度提出了加強我國民用無人機管理工作的建議。但面對數量上呈現爆炸式增長的民用無人機越來越頻繁的“闖入”大眾日常生活的問題,這樣的文章對解決民用無人機與相關權利主體之間的矛盾來講則顯得有些泛泛,也缺乏針對性。關于民用無人機侵犯公民民事權益引發(fā)所相關的法律問題,幾乎沒有學者進行相關研究。為了解決民用無人機爆發(fā)式增長和我國關于民用無人機相關法律法規(guī)缺位現狀之間的矛盾,本文希望能以民用無人機侵權問題為切入點,為我國民用無人機立法,特別是平衡無人機使用者的權利與保護公民安全與隱私二者之間的關系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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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用無人機侵權的界定
2.1 民用無人機侵權的內涵
無人機并不是一個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美國空軍就已經開始使用軍事無人機執(zhí)行對地攻擊任務[25]。后來,無人機逐漸被公安部門用于邊境管控、被警察用于犯罪嫌疑人追蹤、被消防部門用于滅火和搶險救災等多個領域。但民用無人機真正進入大眾視野,并引發(fā)公眾對無人機飛行安全與隱私保護等問題的關注與擔憂,僅僅是從近兩年開始的。特別是個人和公司大量購買和使用,使無人機的數量呈現爆發(fā)式增長的趨勢。但民用無人機的法律概念到底是什么,以及公眾生活中見到的種類繁多的無人機是否都屬于民用無人機,本節(jié)將解決這兩個問題。無人機有各種不同的稱謂。“無人飛行器”(Unmanned Aircraft Vehicle,UAS)以及“無人飛機”(UnmannedAircraft,UA)都是被普遍使用的稱謂,而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偏好使用“無人駕駛飛機系統(tǒng)”(UnmannedAircraft System,UAS)這個稱謂[26]。我國對無人機的定義與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相似。根據我國民用航空局最新發(fā)布的《輕小無人機運行規(guī)定(實行)》,無人機(UnmannedAircraft,UA)被定義為,“是一架由遙控站管理(包括遠程操縱或自主飛行)的航空器,也稱遙控駕駛航空器(Remotely PilotedAircraft,RPA)”。而無人機系統(tǒng)(UnmannedAircraft System,UAS)被定義為“是指一架無人機、相關的遙控站、所需的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以及批準的型號設計規(guī)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組成的系統(tǒng),也稱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tǒng)(RemotelyPiloted Aircraft Systems,RPAS)”。通過比較上述稱謂可以發(fā)現,無人機僅僅是無人機系統(tǒng)的一個組成部分,無人機系統(tǒng)是一個包括硬件和軟件在內的綜合系統(tǒng)。本文主要以民用無人機為研究對象,不涉及無人機專業(yè)技術知識。為了方便起見,本文主要使用UnmannedAircraft Vehicle來稱呼無人機,這也與大多數外國學術文章的選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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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用無人機侵權的法律特征
近年來,民用無人機市場持續(xù)升溫,民用無人機的批量化生產已經使其從小眾逐漸走向大眾。在民用無人機市場中,低空、慢速、微型或輕小型民用無人機的數量占據了民用無人機市場的絕大多數市場份額。輕小型無人機飛行前的準備工作較為簡單,并且其飛行前無需向空管部門報備,只要調試好無人機和遙控設備,在氣象條件和場地環(huán)境允許的情況下隨時可以起飛。無人機所有人可以隨時制定飛行計劃,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完成準備工作。這使得白天的任何一個時間段,無人機侵權事件就有可能會發(fā)生。另外,民用無人機的續(xù)航時間短,每次飛行時間僅為20分鐘左右,除無人機墜落造成地面人員、財產損失的情形外,其他類型的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都很短。以民用無人機巨頭深圳市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疆”)主推的“Phantom 3”和“Inspire 1”系列無人機產品為例,其續(xù)航時間分別僅有23分鐘和18分鐘,其他公司的無人機產品的續(xù)航時間與“大疆”無人機相當或更短。另外,無人機能夠在短時間內完成侵權行為并迅速逃逸。根據民航總局2013年底下發(fā)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tǒng)駕駛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在下列三種情況下,無人機系統(tǒng)操作人員自行負責安排飛行事宜,無須獲得相關證照。第一,在室內運行的無人機,例如在婚禮現場利用無人機運送婚戒或在會場內進行無人機飛行表演。第二,在視距內運行的微型無人機。其中“視距內”要求無人機操作人員與無人機能夠保持直接目視視覺接觸,無人機處于操作人員目視視距內半徑500米,相對高度低于120米的區(qū)域內;“微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7千克的無人機。第三,在空曠、人煙稀少的非人口稠密區(qū)進行試驗飛行的無人機,例如在郊區(qū)進行的飛行活動。特別在第二種情況下,無人機操作人員與無人機相聚較遠,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無人機侵權中的受害人很難發(fā)現無人機的操作人員。另外,民用無人機的飛行速度很快,輕型無人機的飛行速度最快可達100公里/小時,并且來去自如。當無人機侵權行為中的受害人發(fā)現無人機時,無人機可以迅速飛離事發(fā)區(qū)域,從而也增加了無人機侵權的隱蔽性和受害人維權的難度。最后,新型的無人機在飛行時產生的噪音很小,除非受害人看到無人機,否則單憑聽覺也很難發(fā)現無人機的飛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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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無人機侵權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 19
3.1 責任主體.......... 19
3.3.1 確定侵權責任主體的依據 ........... 19
3.3.2 相關主體間的責任分配規(guī)則 ......... 19
3.2 歸責原則.......... 23
3.3 責任承擔方式...... 25
第四章 民用無人機侵權責任認定和承擔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 27
4.1 “人機分離”引發(fā)責任主體難以確定的問題 .......... 27
4.2 民用無人機產品質量標準缺失引發(fā)的問題 ............ 29
4.3 責任分擔制度缺失引發(fā)的問題............ 31
4.3.1 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 31
4.3.2 原因分析 ..... 31
第五章 完善民用無人機侵權責任認定和承擔的制度構想............. 33
5.1 建立民用無人機登記注冊制度............ 33
5.1.1 域外借鑒 ..... 33
5.1.2 建立我國民用無人機登記注冊制度的建議 ....... 34
5.2 建立民用無人機產品質量標準............ 34
5.2.1 現有實踐 ..... 34
5.2.2 民用無人機產品質量標準的內容 ..... 35
5.3 建立民用無人機強制保險制度............ 35
第五章 完善民用無人機侵權責任認定和承擔的制度構想
針對上一章中提到的我國民用無人機侵權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本章擬通過建立民用無人機登記注冊制度、強制保險制度以及制定民用無人機全國性產品質量標準的方法予以解決,下面將進行詳細論述。
5.1 建立民用無人機登記注冊制度
無人機實名登記對明確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的責任主體具有重要意義,并且實名登記也方便無人機行政管理部門對無人機飛行活動進行監(jiān)管。由于我國對民用無人機缺乏完善的實名登記制度,如果無人機所有人或者操作人員沒有事先向空管部分申請飛行,沒有人能夠確定在空中飛行的無人機的所有權人,也就無法確定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的責任人。建立無人機登記注冊制度,一方面可以證明無人機的合法來源以及無人機擁有者對無人機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在無人機發(fā)生侵權行為后,能夠迅速確定侵權責任主體,方便受害人維權,降低公眾對無人機的恐懼。所以,在我國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民用無人機登記注冊制度非常有必要。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經建立了無人機實名登記制度。英國在“脫歐”之前,一直在為在歐盟范圍內建立無人機登記制度而奔走呼號,以保證無人機不會被用于恐怖襲擊等非法用途。英國建議歐盟應該建立統(tǒng)一的無人機持有人登記制度,在制度建立的初步階段應該強制要求企業(yè)和其他專業(yè)使用者進行登記,并將這一制度逐步推向所有無人機的持有者。而英國關于建立無人機注冊制度的建議也得到了歐洲監(jiān)管部門和許多航空專家的支持。南非民航局規(guī)定也規(guī)定無人機操作人員除了必須遵守所有關于飛行責任、隱私和其他相關強制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以外,無人機所有人必須在南非民航局進行實名注冊。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一直對無人機堅持嚴格的監(jiān)管態(tài)度,并在2015年12月就宣布無人機所有人必須對其購買的無人機在交通部進行實名注冊,才能獲得無人機合法使用權。在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頒布的“無人機注冊條例”[56]中明確要求重量在0.55磅到55磅的無人機必須進行登記注冊。該條例還規(guī)定無人機的所有人必須年滿13周歲,注冊時需要提供姓名等基本信息。在注冊方式的選擇上,聯(lián)邦航空局開放了線上和線下兩種渠道。無人機所有人既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進行登記注冊,也可以通過在線注冊系統(tǒng)進行注冊。在線注冊在條例發(fā)布之后的30天內免費,30天之后收費5美元。不過該條例只針對公民個人使用的無人機,用于商業(yè)用途的無人機登記注冊制度還未出臺。登記注冊完成之后會生成一個注冊號碼,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要求無人機所有人應該在無人機機身上印上這個注冊號碼。美國無人機登記注冊制度已經相對完善,注冊流程非常方便,注冊費用也非常低,很容易被無人機所有人接受,而這一制度也非常值得我國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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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針對在民用無人機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在新環(huán)境下如何平衡自由和安全這兩項最基本的法律價值值得探索。一方面,過度強調無人機的飛行自由,無疑會將公眾的基本民事權益置于危險境地。另一方面,過度強調保護公民的安全和民事權益,將極大地壓縮無人機的應用領域和生存空間,限制無人機技術的進步以及無人機市場的發(fā)展,從而剝奪了公眾享受新科技帶來福利的機會。因此,推進民用無人機民事侵權領域的立法工作,回應公眾對于民用無人機飛行安全、隱私保護、空間權保護等問題的關切,對于民用無人機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非常有意義。在民用無人機侵權制度建設時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確定民用無人機領域民事侵權法律法規(guī)的適用范圍。筆者主張以 “飛行目的”為劃分標準,將民用無人機定義為除執(zhí)行軍事、海關、警察等公務飛行目的以外的無人機。第二,明確民用無人機侵權行為的侵犯客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規(guī)則。針對無人機侵權的三種具體侵權類型,其中無人機侵犯隱私權和侵犯空間權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無人機墜落造成地面人身、財產損失的情況屬于特殊侵權行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則。另外,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無人機所有人、實際控制人、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第三,無人機侵權作為一種新型的侵權行為,厘清無人機侵權與高度危險責任、物件損害責任以及產品責任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對無人機侵權立法也十分重要。第四,針對無人機侵權責任認定與承擔在實踐中存在的“人機分離”、風險分擔制度和產品質量標準缺失等問題,建立無人機強制登記制度、無人機強制保險制度以及全國統(tǒng)一的無人機產品質量標準。限于理論水平和對外國文獻了解不夠詳實,對部分問題的認識不夠深入。例如在無人機侵犯公民空間權部分,對于公民到底享有多大范圍的空間權問題仍有待于深入研究。另外,本文僅對民用無人機在民事侵權領域提出了部分立法建議。除此之外,為規(guī)范無人機運行活動以及保護公民安全與隱私,還應在行政法領域進一步立法,完善與無人機運行監(jiān)管相關的行政規(guī)章制度。除了現行的民用無人機管理規(guī)定,行政部門還建立起常態(tài)化的身份管理系統(tǒng),制訂完善的管理規(guī)定和管理程序,才是治本之策。例如,加強對廠家設計生產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管,強制所有無人機必須設置“電子圍欄”,劃定“禁飛區(qū)”;同時建立一套飛行管理系統(tǒng),強制無人機起飛起前必須聯(lián)網注冊備案,并鎖定飛行高度、距離等;可以考慮將大數據以及云技術運用到民用無人機監(jiān)管中來,打造可以對民用無人機實時監(jiān)控的“無人機云”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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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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