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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時間:2017-07-21 來源:www.gogezi.com作者:lgg
第1章緒論
 
1.1研究背景與意義
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進步,人們的思想意識也在潛移默化的提高,法律制度也在逐漸變遷、完善,但是在我國法律中有關死亡賠償金分配的規(guī)定盡管經歷了從建國時的立法空白到如今的零零散散的分布在各個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中。我國對于死亡賠償金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對生命權的救濟,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我國現如今仍然不存在一套有關死亡賠償金分配制度的完善立法。在我國《侵權責任法》未頒布之前,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對死亡賠償金作出統一的規(guī)定,而是分散在其他各個法中,其中死亡賠償金在很多法律條文中并不是這個稱謂,[1]比如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從條文中我們并沒有找到死亡賠償金這一名詞,原來該法使用了“死亡賠償費”作為我們現在所提到的死亡賠償金。又如在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法條中所規(guī)定的“撫恤金”正是對死亡賠償金的稱謂,隨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死亡賠償金這一概念才首次亮相在我國法條之中。之前對于死亡賠償金這一概念沒有統一規(guī)定,歸根結底還是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沒有作出合理的界定,而其性質的不確定,也使得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出現混亂的格局。由于死亡賠償金分配的案由不同導致目前社會上出現死亡賠償金分配不公的糾紛,還有就是國家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標準沒有統一的規(guī)定使得各地法院對死亡賠償金的裁判不同,出現很多“同命不同價”的案例,這都是因為我國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規(guī)則沒有統一的規(guī)定。在隨后《侵權責任法》的出臺,盡管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死亡賠償金的規(guī)定仍然比較混亂,很多條文之間的規(guī)定相互矛盾,這給司法實踐操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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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現狀
我國有關死亡賠償金分配的問題研究,在理論學界也是眾說紛紜。而我國現階段,在立法界與學術界對于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上不同,由此導致最終死亡賠償金分配方式的不同。其中存在4種學說,如:扶養(yǎng)喪失說,繼承喪失說,財產損害賠償說,精神損害賠償說。[2]其中楊立新、王利明為代表的學者支持的是“扶養(yǎng)喪失說”,張新寶為代表的學者支持的是“繼承喪失說”,麻昌華為代表的學者所支持的是“財產損害賠償說”,而我國學者黃有松認為死亡賠償金本身就是對權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不用再把精神損害賠償項目計算在內。楊立新、胡平、尹志強為代表的學者也認為死亡賠償金包含對請求權人精神損害的賠償,同時在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上也有自己的不同看法。此外,在死亡賠償金分配的最終數額確定上,楊立新教授認為可以采用“最高標準或中上標準”,而學者奚曉明則認為在計算死亡賠償金數額問題上應根據個體的不同來采用較高的賠償標準。針對死亡賠償金分配的計算方式上,學者張新寶將“個別化賠償”作為基準,而學者曾世雄則認為死亡賠償金分配的計算方式應采用“定額說”中的標準。[3]學者張新寶對于死亡賠償金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方面也有其獨到的見解,他對于瑞士、俄羅斯等國家所采用的“酌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做法是不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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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死亡賠償金的概述
 
2.1死亡賠償金的含義
死亡賠償金作為侵權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中的一項極其重要的項目,其在損害賠償總額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死亡賠償金屬于侵權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項目的組成部分之一,除了死亡賠償金之外,該項目還包括醫(yī)療費、撫養(yǎng)費、交通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①“死亡賠償金”這個概念從出現到立法對其作出一系列規(guī)定,各個階段的立法對其的稱謂都不統一。“死亡賠償金”這一稱謂第一次出現是在1993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之前各個時期的立法盡管有條文涉及死亡賠償金,但是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對其性質作出規(guī)定。隨著立法的進步,死亡賠償金隨后在最高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被界定為是對權利人的財產損害賠償,不難看出,該司法解釋所持的是“繼承喪失說”的觀點。[6]至今仍沒有法律為死亡賠償金下定義,本文將死亡賠償金定義為:特定主體因其本人或他人的加害行為導致受害者死亡對其近親屬未來供養(yǎng)利益和身份利益喪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中的一個具體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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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從死亡賠償金這個概念的出現,直到對死亡賠償金所作的一系列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自始至終都備受各國學者的關注。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認定直接影響著對死亡賠償金的金額確定、計算、給付等分配方面。要想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就是要先搞清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對象,其次是明確它屬于對哪種損害的賠償、賠償范圍又包括哪些。對于如何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理論界的學者們各持己見,其中比較主流的觀點有:扶養(yǎng)喪失說、繼承喪失說、精神損害賠償說、財產損害賠償說。扶養(yǎng)喪失說認為:侵權致人死亡事故的發(fā)生之后,被害人近親屬范圍內的未成年人以及生活上沒有獨立來源只能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供給的或由死者扶養(yǎng)的這些群體,他們所遭受的這種財產損害,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而對于因侵權人的行為使得被害人死亡,而從被害人將來可能擁有的財產中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所遭受的損失并不給予賠償。這一學說對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受害人對其生前負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的被撫養(yǎng)人和生前實際撫養(yǎng)的人的撫養(yǎng)費的賠償。①通常來說,在實踐中按照繼承喪失說所得到的賠償金較依照扶養(yǎng)喪失說所得的賠償款要多一些。各國法律對于被撫養(yǎng)人范圍的規(guī)定不同,這也導致各國對于賠償金分配的數目上有所差異?,F在在歐洲一些國家,例如德、英、美、俄,對死亡賠償金的界定是按照扶養(yǎng)喪失說這一觀點來立法的。美國一些州的立法中對死亡賠償金作了如下的規(guī)定:受害人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可以就受害人的死亡所遭受的損失請求侵權者進行賠償,即“幸存者的損失”,計算方式就是從被害人生前對家庭提供的經濟支持獲得賠償。通過查閱德國相關法條中對死亡賠償金所作的規(guī)定,即被害人在生前對第三人有可能有撫養(yǎng)義務的,由于侵權致人死亡的事故使得該權利人的受撫養(yǎng)的權利喪失,那么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按照被害人生前所盡義務,定期進行賠償。由此,我們可以發(fā)現,在德國的立法中很早就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作了界定,其采用的也是“扶養(yǎng)喪失說”的觀點。我國王利明教授也支持此觀點,這在他主持的有關侵權行為的立法草案中得到了體現,即建議稿的第2033條第1款中立法理由部分采用的就是扶養(yǎng)喪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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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我國死亡賠償金分配的現狀及問題.......15
3.1我國死亡賠償金分配的現狀.......15
3.2我國死亡賠償金分配存在的問題.......18
第4章我國死亡賠償金分配制度的完善.......26
4.1境外死亡賠償金分配制度對我國的啟示........26
4.1.1日本對我國的啟示.......26
4.1.2德國對我國的啟示.......28
4.1.3瑞士對我國的啟示.......29
4.1.4美國對我國的啟示.......29
4.1.5英國對我國的啟示.......30
4.2我國死亡賠償金分配的完善建議.......31
4.2.1統一立法中的稱謂.......31
4.2.2明確近親屬的范圍.......32
4.2.3出臺有關計算方式的法條.......32
4.2.4明確實踐中的分配方式.......33
4.2.5統一計算標準.......34
4.2.6認定賠償項目.......35
 
第 4 章   我國死亡賠償金分配制度的完善
 
4.1  境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制度不夠完善,實踐中也經常出現分配不公的情況。但在日本、美國、德國等國家的立法中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面都有相對具體的規(guī)定,所以這對我國在完善死亡賠償金分配制度上是具有借鑒意義的。日本、美國、德國的侵權死亡賠償立法中雖然都沒有死亡賠償金這一概念,但是日本則是采用了“繼承喪失說”的觀點,在立法中將被害人將來財產損失即逸失利益劃入該財產損失范圍中,規(guī)定了第三人因死者遭受的侵權致死所產生的損失賠償,德國、美國、英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立法中所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指的是被害人生前所扶養(yǎng)的人的期待利益和因被害人的死亡所遭受的其他財產損失,這其中不包含被害人將來的收人損失。這些規(guī)定是同我國死亡賠償金制度相類似的,因此通過以下對大陸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地區(qū))所作的分析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境外這些立法比較發(fā)達的國家(地區(qū))對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分配等方面都作出了非常詳盡的規(guī)定,并且針對不同的群體都設立了一套計算方案,我們對這些規(guī)定可取可舍。日本屬于亞洲國家民法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作為亞洲法制比較發(fā)達的大陸法系國家之一的日本在其國家的民法典中規(guī)定了死亡賠償金,其民法的立法中第 709 條中就明確規(guī)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被請求權主體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在第 710 條中對死亡賠償金的適用范圍也作了規(guī)定,無論是侵害受害人本人財產還是人身的,都被列入賠償范圍內。于此同時,在第 711 條中還對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范圍也有所規(guī)定,將死者的近親屬劃入該范圍內。從這款可以看出日本民法典賦予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死亡賠償金分配請求權,將撫慰金劃入死亡賠償的范圍內,采用了“逸失利益說”。該學說認為可繼承財產損失包括逸失利益,即將被害人死亡時的收人作為計算標準,再用剩余的勞動年限去乘該標準,得出該被害人在世情況下的總收入,然后再用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且又不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得出的是被害人及其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最后從總收入中扣除生活費就是可以被繼承的財產(即近親屬的逸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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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死亡賠償金制度從立法到司法實踐都在逐步發(fā)展完善,但是盡管《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我國社會上經常出現的“同命不同價”現象,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我國死亡賠償金分配不公的問題。我國的侵權責任法規(guī)領域的立法混亂不堪,加之《侵權責任法》中條文的模糊性,使得在司法實務操作上并不是那么容易。本文著重從影響死亡賠償金最終分配的因素入手,針對我國死亡賠償金現實的分配狀況進行分析,發(fā)現實踐中法官在確定死亡賠償金分配數額時所采用的規(guī)則、原則不同,各地法院在死亡賠償金分配的計算方式及標準的適用上也不統一。對于司法上的這些問題,盡管可以從國外的相關立法、司法中借鑒,但是結合中國的現實國情,各地經濟狀況均不同,死亡賠償金若想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除了在法律法規(guī)方面設立統一的規(guī)范化標準,還應該在一定程度上賦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使裁判結果同社會實踐相適應,同時也在公眾可以接受的范圍;從而不但實現對公民生命權的平等保護,也使死亡賠償金分配制度朝著更加完善的方向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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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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